红花岗区李鲜生海产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2MA6FWRLR4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红花岗区延安路圆堡房4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1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购买了一台电子秤,并在经营中使用该电子秤称量其销售的水产品。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执法人员对其使用的上述电子秤,经用1kg砝码称量,在按单价1键后,重量显示为1.050kg;在按单价2键后,重量显示为1.100kg;在按单价3键后,重量显示为1.150kg;在按单价4键后,重量显示为1.200kg;在按单价5键后,重量显示为1.250kg;在按单价6键后,重量显示为1.300kg;在按单价7键后,重量显示为1.350kg;在按单价8键后,重量显示为1.000kg。当事人通过先将需称量的物品放置于电子秤上,再依次按4888键,最后按去皮键进行设置,设置完成后分别按单价1-7键的重量将会改变。当事人在经营水产品的过程中,因未建立与此有关的经营台账,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遵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单(编号:2025042102713)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共3页 ,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3.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遵红市监北先登【2025】1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6)各1份共2页,证明对当事人涉嫌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5.送达回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遵红市监北先登【2025】1号)1份共1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决定书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8.2024年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约谈会会议签到册及参会照片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参加我分局召开的2024年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约谈会有关情况的事实。
9.行政处罚决定书(遵红市监处罚〔2024〕310号)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因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于2024年11月21日受到行政处罚有关情况的事实。
10.案件承办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办案人员具备执法资格有关情况的事实。
罚款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2
遵红市监处罚[2024]31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三年前花费三百多元购买了一台ACS-30型电子计价秤,并在经营中使用该电子秤称量其销售的水产品。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执法人员对其使用的上述电子秤,经用1kg砝码称量,在按单价1键后,重量显示为1.050kg;在按单价2键后,重量显示为1.100kg;在按单价3键后,重量显示为1.150kg;在按单价4键后,重量显示为1.200kg;在按单价5键后,重量显示为1.250kg;在按单价6键后,重量显示为1.300kg;在按单价7键后,重量显示为1.350kg;在按单价8键后,重量显示为1.000kg。当事人通过先将需称量的物品放置于电子秤上,再依次按4888键,最后按去皮键进行设置,设置完成后分别按单价1-7键的重量将会改变。当事人在经营水产品的过程中,因未建立与此有关的经营台账,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520302002024101324394678)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共3页 ,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3.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遵红市监北强制【2024】13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3号)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5、送达回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遵红市监北强制【2024】8号)1份共1页,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8、2024年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约谈会会议签到册及参会照片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参加我局召开的2024年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约谈会有关情况的事实。
9、案件承办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办案人员具备执法资格有关情况的事实。
罚款0.2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2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12-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