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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海龙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5MA070CHH3B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立体经济中心5016-E室(集中办公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0
(2025)冀0209民初47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曹妃甸区浩泽水泥制品厂
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建法罚(海建)字﹝2026﹞第610003号
2025年12月11日10:30在海淀区东升镇北部片区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剩余用地)HD00-0803-003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31项)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分包单位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业区域内存在以下问题:1、负一层后胶带支撑脚手架个别位置扫地杆缺失。2、负一层剪刀式升降机冲顶防护限位缺失。3、负一层分配箱巡检记录缺失三天。4、车库预留出料口四面临边防护缺失。经询问,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张**,专职安全员是梁**。
处1万元罚款
100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01-20
2
京海清河街道罚字﹝2026﹞000001号
2025年10月10日10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清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淀区清河街道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HD00-0803-0030项目施工工地,海淀区东升镇北部片区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剩余用地)HD00-0803-003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31项)主体结构施工工程作业期间,涉嫌门口冲洗设备未启用,未对驶出工地的施工车辆进行除泥冲洗,导致道路积水淤泥,影响了本市大气污染污染防治秩序。 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10月10日10时00分,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街道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HD00-0803-0030项目施工工地,海淀区东升镇北部片区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剩余用地)HD00-0803-003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31项)主体结构施工工程作业期间,门口冲洗设备未启用,未对驶出工地的施工车辆进行除泥冲洗,导致道路积水淤泥。经勘验,污染道路长63米。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施工车辆未经除泥、冲洗驶出工地行为。在一年度内没有因为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者处罚。经本行政机关纠正,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0月11日10时00分前把施工工地门口冲洗设备开启并将积水淤泥道路冲洗干净。执法人员已于2025年12月22日告知了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向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书》,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车辆未经除泥、冲洗驶出工地行为的行为发生在三类日常管理地区,影响了本市大气污染污染防治秩序。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5)。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1月5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600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清河街道办事处
2026-01-05
3
京建法罚(顺建)字﹝2025﹞第660093号
2025年12月17日10时,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执法一科接到电话投诉举报:市民反映公园十七区小区地下车库二层至一层出口坡道净空高度不够,影响出行,涉嫌存在不按照图纸施工的违法行为。经初步核实,该小区的工程名称为:“顺义区后沙峪镇顺义新城第19街区SY00-0019-007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12项)(除2#地下车库);顺义区后沙峪镇顺义新城第19街区SY00-0019-007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1#住宅楼等9项)-2#配套用房”,该工程的回填土施工分包单位是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7日14时申请立案调查,于2025年12月17日15时批准立案。2025年12月18日9时30分,执法人员主动出示证件后,对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程2#地下车库二层至一层出口坡道净空高度实测值为2000mm。后经查阅设计图纸,该部位的设计高度应为2205mm。通过2025年12月19日10时10分对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及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行为。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张玉亮(项目负责人),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工程未造成事故。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分包合同等证据为证。
处该工程车库坡道回填土合同价款2.5%即4625元罚款
4625.00元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12-30
4
京海清河街道罚字﹝2025﹞000178号
2025年11月21日22时20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清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检查中发现,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工地,海淀区东升镇北部片区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剩余用地)HD00-0803-003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31项)主体结构施工工程施工作业期间,进行塔吊吊装预制楼梯作业。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出示夜间施工证明文件,于2025年11月21日22时00分至2025年11月21日22时50分进行夜间施工,影响了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秩序。 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于2025年11月21日22时00分至2025年11月21日22时5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工地,海淀区东升镇北部片区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剩余用地)HD00-0803-003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31项)主体结构施工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存在进行夜间施工,进行塔吊吊装预制楼梯作业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行为。在一年度内有2次因为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者处罚。经本行政机关纠正,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1日22时50分起停止了塔吊吊装预制楼梯作业,改正了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执法人员已于2025年11月27日告知了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发生在三类日常管理地区,影响了本市噪声污染防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1+变量系数0)。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清河街道办事处
2025-12-03
5
京海清河街道罚字﹝2025﹞000162号
2025年10月29日22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清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检查中发现,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工地,海淀区东升镇北部片区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剩余用地)HD00-0803-003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31项)主体结构施工工程施工作业期间,进行浇筑混凝土作业。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出示夜间施工证明文件,于2025年10月29日22时00分至2025年10月29日23时00分进行夜间施工,影响了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秩序。 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于2025年10月29日22时00分至2025年10月29日23时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工地,海淀区东升镇北部片区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剩余用地)HD00-0803-003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31项)主体结构施工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存在进行夜间施工,进行浇筑混凝土作业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行为。在一年度内没有因为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者处罚。经本行政机关纠正,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9日23时00分起停止了浇筑混凝土作业,改正了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执法人员已于2025年11月5日告知了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发生在三类日常管理地区,影响了本市噪声污染防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0)。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1月13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天津晟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清河街道办事处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