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诚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穆得胜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604MACYF5AA08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略坪镇北外街3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罗市监处罚﹝2026﹞39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1日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要从事食糖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9月1日,当事人生产碗碗红糖30件(净含量:25公斤±0.2公斤/件),出厂检验报告单指标无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检验结论“检验合格,同意出厂。”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未生产以上规格型号的碗碗红糖。2026年4月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洱市检验检测院对水富市万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碗碗红糖实施监督抽检,抽样单样品信息“样品名称:红糖,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2日,规格型号:(25公斤±0.2公斤)/袋,保质期:18个月,生产者名称:德阳市诚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略坪镇北外街3栋,生产许可证号:SC12151060400011。”2026年5月14日,普洱市检验检测院出具了本次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SBJ26530000730131647ZX),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0.03g/kg”,实测值为“0.00384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2026年5月25日,当事人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2026年6月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受理当事人的异议。2026年7月1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出具《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对当事人的异议不予认可。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和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碗红糖有关情况的复函》及其相关材料。2025年12月23日,当事人销售给成都市郫都区佳伟商贸部红糖12件;2025年12月30日,成都市郫都区佳伟商贸部销售给重庆孟加商贸有限公司红糖11件;2026年1月13日,重庆孟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水富市万鼎商贸有限公司红糖10件。以上销售流通的红糖均是当事人2025年9月1日生产的碗碗红糖(净含量:25公斤±0.2公斤/件)。2025年12月31日,水富市万鼎商贸有限公司从重庆孟加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碗红糖1袋,生产厂家为新都区龙桥镇蜀海金涛冰糖加工厂,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22日,规格为25千克/袋,该批次产品于2026年1月1月上架销售,2026年2月1日售罄。2026年2月2日,水富市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架当事人2025年9月1日生产的碗碗红糖时,未及时核实、更换货架公示的合格证信息,沿用了上一批次自行打印的公示信息,误认为生产日期是2025年12月22日,造成抽检样品信息匹配偏差,即实际抽检样品是当事人2026年9月1日生产的红糖。当事人对上述红糖实施召回,因经销商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当事人向我局报告时无产品召回。本案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红糖数量30件,销售单价122元/件,销售得款366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本批次红糖的销售记录。涉案红糖货值金额3660元。
1.没收违法所得3660元(大写:叁仟陆佰陆拾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8660元(大写:捌仟陆佰陆拾元整)。
5000.00元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