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灵峰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梅灵峰 | 注册资本:2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EJJJYA3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青石镇桐梓村桐梓一路27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64号
经查明,2026年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日化商品货架上摆放有洗发水、沐浴露等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表示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2026年6月2日,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处复查,发现当事人日化商品货架上摆放有“舒肤佳”健康清爽沐浴露(青瓜香爽型)3瓶,生产企业: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津妆20160006,限期使用日期分别为:2026年3月12日2瓶,2026年5月15日1瓶,零售价18元/瓶,截止检查时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资料及销售台账,当事人无法提供。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化妆品的销售台账,导致无法查实案涉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的销售情况,故货值金额5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6年6月4日,当事人已对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说明及重新制作的进货查验资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沐浴露3瓶。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