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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尖山区天一海鲜名渔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俊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2MA19U4634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东平行路四马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字[2023]65号
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督计划》有关要求,抽检双鸭山市尖山区天一海鲜名渔酒店采购的鲤鱼,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以上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佐证: 1.检验报告(№:ACD505010ACF6057251)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鲤鱼,检验结论不合格; 2.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230000250735128ZX)一份,证明当事人获悉产品不合格事实及依法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3.责令改正通知书(双市监执九责改〔 2023 〕4 号)一份,证明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下架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4.经营者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民事授权委托关系; 5.现场笔录二份,证明检验报告送达、涉案鲤鱼及复查现场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鲤鱼相关情况; 7.供货商(启国鱼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及购货凭证真实性情况; 8.供货商(迟家活鱼批发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供货商(启国鱼行)说明其进货来源真实性情况; 9.案件移送函二份,证明案件线索移交情况; 10.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11.身份证照片三份,证明经营者及相关人员自然人身份; 12.整改报告一份、召回照片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造成不合格原因分析、整改情况,销售和召回情况; 13.鲤鱼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两份,证明供货商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14.供货商的商品发货运单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鲤 鱼进货记录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15.召回产品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情况。 16.经营场所照片1份,证明经营场所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确认。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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