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魁注册资本:3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1175501157Q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大李庄乡李庄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4
(2023)豫16行终118号
行政行为
张**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4-24
(2023)豫16行终117号
行政行为
李**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4-24
(2023)豫16行终119号
行政行为
邹**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4-24
(2023)豫16行终123号
行政行为
周**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4-24
(2023)豫16行终110号
行政行为
万**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4-17
(2023)豫16行终91号
行政行为
刘**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4-17
(2023)豫16行终92号
行政行为
万**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3-27
(2023)豫1621行初31号
行政行为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
扶沟县自然资源局
扶沟县人民法院
9
2023-03-27
(2023)豫1621行初30号
行政行为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
扶沟县自然资源局
扶沟县人民法院
10
2023-03-09
(2023)豫1621行初18号
行政行为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
扶沟县自然资源局
扶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25
2023-02-01
(2023)豫1621民初271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与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24
2023-02-01
(2023)豫1621民初222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与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4-04
2023-01-31
(2023)豫1621民初86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刘**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3-20
2023-01-31
(2023)豫1621民初221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与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3-02
2023-02-24
(2023)豫1621民初773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6-27
2021-12-23
(2021)豫1621民初3587号
排除妨害纠纷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高**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3-15
2021-12-23
(2021)豫1621民初3631号
排除妨害纠纷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万**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2-15
2021-12-23
(2021)豫1621民初3688号
排除妨害纠纷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李**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2-15
2021-12-23
(2021)豫1621民初3690号
排除妨害纠纷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李*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2-15
2021-12-23
(2021)豫1621民初3685号
排除妨害纠纷
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邢**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市监处罚﹝2024﹞37号
2024年5月30日上午11时,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丙纪、刘瑞兵出示执法证后,依据《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3年年报工作实施方案》及精神,来到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办公场所,法人李洪涛因事外出,临时负责人王魁在执法检查现场。该合作社有营业执照,名称:扶沟县大李庄供销合作社,注册日期为2021年8月5日,统一社会代码:91411621175501157Q,该合作社因历史原因和近几任负责人的经营原因,没有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沿街门店房屋也长期出租,该合作社自2016年度至今一直没有上报企业年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