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瑜谨天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长青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2MABY72Y83B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街道科技街143号高科技创业服务中心3楼3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一罚﹝2025﹞36号
根据《打击骗取税费优惠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甘税减税办便函﹝2023〕15号),《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24〕-0108号)“关于检查甘肃瑜谨天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通知”的要求,检查人员通过对该企业提供的2022年财务报表、纳税申报情况以及对项目负责人的询问等相关涉税情况的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下列违法事实:该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1,041,760.00元,营业成本0元,管理费用1,104,906.00元,其中:研发费用1,086,536.00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651,921.60元。检查组于2024年12月3日到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调取企业相关资料,相关技术部门回复企业2022年研发费用未取得批准,无法出具证明。故该企业未提供取得甘肃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批准及留存备查资料,研发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系暂估入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通过现有证据资料,被查对象自主研发项目,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此外,检查人员与企业多次沟通,该企业拒不提供研发费用相关财务账簿及记账凭证,管理费用无法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5条第一项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该企业2022年度汇算清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15,067.60元,本次调增1,738,457.6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23,39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169.50元。1,000,000×12.5%×20%+23,390×25%×20%=26,169.50元。
对被查对象少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26,169.50元,处0.5倍罚款13,084.75元。
13084.75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