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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信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5322472959J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珉谷街道贞安路宝华商务会展中心B栋50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18
(2021)黔2325民初3464号
修理合同纠纷
贵州安信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贞丰川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贞丰县人民法院
2
2021-12-13
(2021)黔2323民初37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安信电梯有限公司
普安县浙商旅业发展有限公司
普安县人民法院
3
2021-12-06
(2021)黔2323民初37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安信电梯有限公司
普安县浙商旅业发展有限公司
普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5]25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4年11月4日在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于2023年8月17日在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在贞丰县从事电梯销售、电梯安装、电梯保养,并于2013年在兴仁市开展电梯销售、电梯安装、电梯保养工作(2名维保人员常驻兴仁市开展工作)。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与遵义市鑫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仁市分公司(里仁广场)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并按照半个月一次的维保周期对该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服务。2025年1月10日,你公司对里仁广场小区和顺苑D区1号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仅一名电梯维护保养人员(谢某)开展工作,该台电梯半月维护保养情况记录上的维保人员邹某某的名字也由谢某代签。当事人存在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的电梯保养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华身份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证明:1.谢超系当事人的委托人;2.谢超作为当事人的合法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处理对外事项(包括处理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被委托人谢超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谢超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合法公民的事实。 证据五、遵义市鑫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仁市分公司(里仁广场小区)提供的2025年1月10日电梯维护保养监控视频一份。证明:2025年1月10日,当事人仅派1名维保人员对里仁广场小区和顺苑D区1号电梯进行维保。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3日在遵义市鑫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仁市分公司(里仁广场小区)对当事人维保电梯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计3页)。证明:1.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与遵义市鑫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仁市分公司(里仁广场小区)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2.2025年1月10日,当事人仅派1名维保人员对里仁广场小区和顺苑D区1号电梯进行维保;3.电梯半月维护保养情况记录(2025年1月10日)上维保人员为谢超、邹书鉴。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7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谢超依法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计4页),证明:1.被询问人受当事人的委托全权处理当事人本案件相关事宜;2.当事人2013年在兴仁市开展电梯销售、电梯安装、电梯保养工作,且2名维保人员(谢超、邹书鉴)常驻兴仁市开展工作;3.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与遵义市鑫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仁市分公司(里仁广场小区)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4.2025年1月10日,仅1名维保人员谢超对里仁广场小区和顺苑D区1号电梯进行维保;3.电梯半月维护保养情况记录(2025年1月10日)上维保人员邹书鉴的签名为谢超代签。 证据八、本案案件承办人《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案案件办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2
普市监处[2025]133号
经查明:当事人贵州安信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豪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日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负责对贵州豪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电梯(电梯编号梯11黔E0770(21))在2024年10月3日至2025年10月12日期间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当事人在2024年12月2日对贵州豪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2024年12月15日当事人的维护保养人员周荣到贵州豪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仅对在用电梯进行刷卡签到和签退,没有开展维护保养工作,直至2024年12月30日当事人的维护保养人员才对贵州豪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贵州安信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豪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是4000元/年的年度维护保养清包合同,包含限速器校验,24小时应急救援、年度、季度、半月维护保养、配合检验检测、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等费用,单次半月维护保养费用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安信电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贵州安信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孙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贵州安信电梯有限公司任命孙坤为公司维护保养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孙坤代理该案的事实; 3.贵州安信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豪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贵州豪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电梯(电梯编号梯11黔E0770(21))的维护保养单位,约定的维护保养内容和维护保养费用; 4.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周荣身份证复印件,周荣持有的中华人民公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贵州安信电梯有限公司与周荣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周荣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资格; 5.2024年12月15日12点18分至2024年12月15日12点55分和2024年12月15日13点35分至2024年12月15日13点42分贵州豪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门口、大厅、电梯内视频监控录像6段和视频中刷卡签到签退过程截图提取单2份,证明贵州豪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电梯开展维护保养作业时只进行了刷卡签到和签退,没有实际开展维护保养。6.2024年12月31日现场笔录、2024年12月31日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1月9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0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日至2024年30日(不含2024年12月30日)期间未对贵州豪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电梯开展电梯维护保养;
罚款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