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博海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相海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1MA613WTU2E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凤山西路230号商业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垫江市监处字(2023)82号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于2022年12月2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抽样,其经营部会计赵泽霞在现场全程陪同抽样,抽样物品为韭菜和黄豆芽,韭菜的抽样情况为:抽样基数10kg,抽样数量3.004kg,备样数量1.502kg,单价13.96元/kg,质量等级:/,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出具编号为No:2023-03SP010045的《检验报告》,此份报告作出了“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结论;黄豆芽的抽样情况为: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3.103kg,备样数量1.54kg,单价3.96元/kg,质量等级:/,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出具编号为No:2023-03SP010046的《检验报告》,此份报告作出了“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黄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结论。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封样情况都无异议。
2023年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编号为No:2023-03SP010045的《检验报告》和编号为No:2023-03SP010046的《检验报告》,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现查明,上述被抽样送检批次的韭菜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9日从肖常川处购进的,当事人收集了肖常川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肖常川提供的检测日期为2022年12月26日的关于韭菜的重庆三科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结果复印件,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对该批次韭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韭菜共购进10kg,购进单价9元/kg,货款90元,该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13.96元/kg,销售金额139.6元,获利49.6元;上述被抽样送检批次的黄豆芽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9日从裴良伟处购进的,当事人收集了裴良伟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裴良伟提供的编号为No:2018-07ES091126的关于黄豆芽的《检验报告》,但由于该检验报告的检验日期为2018年,不属于该批次黄豆芽的检验报告,且该份检验报告并不完整,办案单位对该份编号为No:2018-07ES091126的《检验报告》不予采信,该批次黄豆芽共购进5kg,购进单价3元/kg,货款15元,该批次黄豆芽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3.96元/kg,销售金额为19.8元,获利4.8元。当事人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本案货值金额19.8元,违法所得4.8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