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抚松镇程辉电瓶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光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1MADH7LKRX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香江路2#楼-030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抚松县抚松镇程辉电瓶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程光辉)(1)型号为60V 45-50Ah的智能蓄电池充电器购进10个、进价48元/个、售价55元/个、销售5个,利润为35元;(2)型号为60V 20-24Ah的智能蓄电池充电器购进20个、进价30.5元/个、售价35元/个、销售5个,利润为22.5元;(3)型号为60V 32Ah的智能蓄电池充电器购进20个、进价38元/个、售价45元/个、销售9个,利润为63元;(4)型号为48V 32Ah的智能蓄电池充电器购进10个、进价35元/个、售价40元/个、销售6个,利润为30元;(5)型号为72V 8.0Ah的智能蓄电池充电器购进30个、进价62元/个、售价70元/个、销售20个,利润为160元;(6)型号为72V 20-24Ah的智能蓄电池充电器购进10个、进价35元/个、售价40元/个、销售6个,利润为30元;(7)型号为60V 8.0A的智能蓄电池充电器购进30个、进价55元/个、售价65元/个、销售13个,利润为130元;(8)型号为60V 9.0A的智能蓄电池充电器购进40个、进价62元/个、售价70元/个、销售31个,利润为248元;(9)型号为72V 9.0Ah的智能蓄电池充电器购进40个、进价68.5元/个、售价80元/个、销售35个,利润为40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13000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违法所得为1121元。
抚松县抚松镇程辉电瓶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程光辉)在售的天长市丽威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型号的智能蓄电池充电器,外包装上均标注CCC认证标志,电动车电池充电器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的产品。经查,本案货值金额为13000元,违法所得为1121元。当事人涉嫌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的智能蓄电池充电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销售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的智能蓄电池充电器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89规定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局于2026年7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抚市监罚告〔2026〕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80个冒用CCC认证标志的智能蓄电池充电器;
2.处货值金额25%罚款,325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121元;
3250.00元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