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桦甸市温馨养老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宁超注册资本:7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173R013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桦甸市明桦街建行胡同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38号
经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3日在当事人食堂冰柜内检查发现的猪肉,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8日在桦甸市新世联华连锁超市购进的猪肉,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该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4日到桦甸市新世联华连锁超市农家鲜肉摊床处用手机将2024年12月26日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拍照保存并自行打印,当事人2024年12月28日在桦甸市新世联华连锁超市购买猪肉时未索要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保留购物票据。当事人于2024年7月26日因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存放或者及时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并如实记录,被本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和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述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述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4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