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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风平镇清泉佳洁洗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伟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03MA6N65NW3T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芒蚌村民小组3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5
2022-07-20
(2022)云3103执842号之一
合同纠纷
芒市风平镇清泉佳洁洗涤店、德宏钻石人间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5〕37号
当事人芒市风平镇清泉佳洁洗涤店经营者李伟伟于2024年9月份收购了芒市风平镇清泉佳洁洗涤店的经营权,2024年10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者变更,收购时店内安装并正常使用1台锅炉,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锅10滇L00004(23),上述锅炉的下次内部检验日期为2026年2月7日,下次外部检验日期为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3日向德宏州检验检测院申请对锅炉进行外部检验,德宏州检验检测院于2025年1月27日向当事人出具了上述特种设备(锅炉)的《锅炉外部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Y(DH)-GLGW-202502-0001,检验日期: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6日,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直至2025年4月16日我局现场查获时,当事人未停止使用上述1台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锅炉)。
当事人芒市风平镇清泉佳洁洗涤店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锅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锅炉);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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