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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干正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0066147240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青年路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1
2023-12-28
(2023)鄂1303民初6855号
劳动争议
朱**与随州市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975.17元
民事案件
2
2024-01-31
2023-11-06
(2023)鄂13民终234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刘*与随州市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戢某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1-31
2023-11-30
(2023)鄂13民终26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吴X强与随州市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3-02-14
2022-11-25
(2022)鄂1303民初512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随州市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64.39元
民事案件
5
2023-02-14
2022-11-14
(2022)鄂1303民初51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随州市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445.00元
民事案件
6
2023-02-14
2022-11-25
(2022)鄂1303民初51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随州市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519.68元
民事案件
7
2023-02-14
2022-11-14
(2022)鄂1303民初514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随州市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135.40元
民事案件
8
2023-02-14
2022-11-25
(2022)鄂1303民初53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随州市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176.40元
民事案件
9
2023-02-14
2022-11-25
(2022)鄂1303民初51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随州市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954.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3-02-14
2022-11-14
(2022)鄂1303民初51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随州市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44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40号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随州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随价农资规[2011]19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随价文[2015]29号)和《关于明确随州城区供水收费主体有关问题的函》(随发改函[2024]3号),2022年至今随州市城区居民用水户第一级用水价格为1.50元/立方米,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暂按1.50元/立方米执行水价,污水处理费0.95元/吨。当事人应按照2.45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水价。 因齐星花园小区3646家住户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当事人负责代收其住户水费并向城市供水公司代缴纳水费。经查,2023年4月至2025年3月期间当事人按2.45元/立方米向城市供水公司缴纳代收的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但在向住户代收水费和污水处理费时,当事人对7层以下住户未收取加压费,7层以上收取了加压费。7层以下住户按2.8元/立方米收取,每立方米水费加价0.35元;7层以上(含7层)按3.5元/立方米(含二次加压电费0.68元/立方米)收取,每立方米水费加价0.37元。当事人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将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多收取的水费已退还给住户,并于2025年4月已开始按相关文件7层以下住户按2.45元/立方米,7层以上住户按3.13元/立方米开始代收住户水费。 该小区用户用水均通过加压泵供水,依据文件规定,7层以上属于二次加压范围。当事人共有4个泵房,其中一个泵房单独安装了电表和水表,其余泵房未单独安装电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单独电表的泵房连续10天的抄表数据平均值核算,平均每吨水耗电0.68元。当事人称上述住户加价多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管道维修零部件更换、水泵电机损耗及保养、管道跑漏水、各种维护费等费用。 当事人于2023年4月至2025年3月共用水 747132.1立方米,收取住户水费2587103.1元。经核算,当事人对7层以下多收取住户0.35元/立方米,39798.86立方米共多收取住户水费13929.601元,7层以上多收住户0.37/立方米,707333.24立方米共多收住户水费261713.2988元(含二次加压费),两项共计多收取住户水费275642.90元。 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已将多收取的水费通过公司财务系统退还给住户275642.90元,当事人在退款后发现,其中退给506户住户的51825.3元前期并未实际收取,故不应计入违法所得,当事人实际违法所得为223817.6元。2026年2月6日,执法人员经抽查部分住户退费情况,均确认水费退至个人缴存账户,且当事人司已调整了代收水费收费标准,停止超标准代收水费。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不含上限值的30%)确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2381.76元
22381.76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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