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世安(重庆)医药大药房(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建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0MAE1DC3KX0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动力村 374 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盛市监处罚〔2025〕66号
当事人为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药品零售。2025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对其销售的5盒同一批次藿香正气颗粒进行医保药品耗材溯源信息查询,发现上述5盒藿香正气颗粒已于2025年1月通过医保扫码结算销售。信息如下:名称(通用名称):藿香正气颗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太极集团四川南充制药有限公司;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5302;生产日期:2024年3月8日;产品批号:2024008;有效期至2026年8月,销售价格为23元/盒。5盒涉案药品的药品溯源码及售出日期分别为:81556200135834376522在2025年1月23日售出;81556200136798137999在2025年1月23日售出;81556200135891991273在2025年1月26日售出;81556200135891355011在2025年1月27日售出;81556200136319436831在2025年1月30日售出。因医保管理部门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在当日20:00至次日6:00上传药品销售数据,数据上传具有随机性,溯源码为81556200136798137999的藿香正气颗粒实为2025年1月22日售出。当事人于检查当日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于2025年1月20日从重庆江亨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江亨公司)购进当批次藿香正气颗粒的相关记录、票据和资质证明文件。2025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四局(下称检查四局)发函协查(渝万盛市监协查〔2025〕9号)。协查事项主要包括:1.重庆江亨医药有限公司是否向当事人销售涉案的五盒药品;2.涉案药品的实际销售去向。我局于2025年5月6日收到检查四局的复函(渝药监检四函〔2025〕93号)。复函内容主要包括:1.江亨公司藿香正气颗粒销售情况:该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分别销售藿香正气颗粒至当事人处5盒、万盛经开区何光煜诊所305盒;2.追溯情况:江亨公司销售至当事人的5盒藿香正气颗粒溯源码为:81556200135831731418、81556200135831811026、81556200135831897985、81556200135832053940、81556200135831971336;销售至万盛经开区何光煜诊所(下称何光煜诊所)的305盒藿香正气颗粒中包含涉案的5盒藿香正气颗粒(溯源码:81556200135834376522、81556200136798137999、81556200135891991273、81556200135891355011、81556200136319436831)。经查,当事人购进的药品由其质量负责人何光军负责验收,何光军与何光煜诊所
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因当事人具有减轻情节,故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20000.00元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