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神风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童立鹏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2182312653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西县城关镇下北隅村6组(工业园区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07
2019-09-06
(2019)鄂0322行审39号
郧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7-07-03
2017-06-01
(2017)鄂0322执334号之一
企业借贷纠纷
王**与郧西县神风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7-07-03
2017-06-12
(2017)鄂0322执334号之二
企业借贷纠纷
王**与郧西县神风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7-06-29
2017-06-13
(2017)鄂0322执334号
企业借贷纠纷
王**与郧西县神风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05-11
2017-03-31
(2017)鄂03民终560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与郧西县神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26号
经查:2025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上级交办函,依法对当事人职工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职工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明已于2014年4月19日届満,当事人在没有确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28日与经营者签订郧西县神风实业有限公司职工食堂租赁承包合同经营协议。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1、当事人职工食堂承包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明于2014年4月19日届満,未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餐饮服务。2014年4月20日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因当事人筹建食堂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6 年 2 月28日与原承包经营者续签郧西县神风实业有限公司职工食堂租赁承包合同经营协议(年租金1.5万元)后,当事人的职工食堂承包经营者重新开展经营活动;
2、2016年2月28日至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累计收取职工食堂承包经营者租赁承包费用9万元;2022年2月当事人食堂承包经营者因当事人生产任务锐减,员工经常放假,吃饭人员减半,经营困难,日常开销难以维持,特向当事人提出承包费减免申请,经当事人同意免除自2022年2月至2025年12月承包费用。
3、当事人职工食堂所需经营场地和所需必要设施等由当事人向承包经营者提供。...[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
当事人作为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二)项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停止明知对方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