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新街镇天益连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罗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7MA5PF63P0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灌阳县新街镇新江路233号对面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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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灌市监处罚〔2023〕99号
2023年8月29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受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BFSQD080384001C)显示:吡唑醚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13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2023年10月13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购进了上述小台芒15公斤,购进价9元/公斤,已销售了13.5公斤(含抽检的3公斤),销售单价10元/公斤,剩下的部分小台芒因损坏被丢弃。本案货值金额135元,违法所得为135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充分认识到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危害性,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135 元。
2000.00元
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