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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家佳福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群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6MA6DQK1TX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基长镇粮管所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独市监处罚﹝2026﹞0501号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4月12日和2024年8月20日从贵阳勤峰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两批9g得力固体胶,每批次均购进了24支,进货价都是0.68元/支,销售价为1元/支。截止2026年4月3日被我局查获时,生产日期为2023/11/15的得力固体胶已失效140天,一共销售了19支;生产日期为2024/01/09的得力固体胶已失效85天,一共销售了15支。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货架上只摆放有上述两个批次净含量为9g的得力固体胶,当事人称后面也没有再购进净含量为9g的得力固体胶。 当事人的收银系统可以查询到一年内的销售记录台账,由于上述两个批次得力固体胶的货号和条码一致,当事人进行销售时没有单独区分生产日期,只能确定在2026年1月9日之后销售的得力固体胶是失效的,在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4月3日期间共销售了5支,故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货值:5+9+5=19元,违法所得(1-0.68)*5=1.6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贵州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因同一类型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系首次违法。 本案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人员身份信息; 2.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1份(2页),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3.对当事人住所的现场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收银系统查询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的检查情况; 4.对投资人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事实; 5.涉案产品图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得力固体胶已经失效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贵州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因同一类型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购进数量以及销售数量情况; 8.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独市监强制〔2026〕05-02号)1份和执法现场音像记录1份,证明对产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9.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或相关出证人的签名确认。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已经失效的14支得力固体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 3.罚款人民币1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1.6元。
10.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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