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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莲家易多福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红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4MA2E79AP4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雅应村雅应自然村哈尔斯东路2、4、6、8号一楼(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烟处[2024]第67号
2024年2月27日,我局检查人员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雅应村雅应自然村哈尔斯东路2、4、6、8号一楼金红亮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随后在现场负责人李金伟的配合下,从金红亮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雅应村哈尔斯东路8号4楼407室的仓储场所内查获云烟(紫)24条、七匹狼(红)8条、云烟(硬云龙)1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6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8条、真龙(锦绣)2条、泰山(青秀)2条、泰山(硬红八喜)4条、黄山(新制皖烟)6条、芙蓉王(硬)5条、红双喜(硬)4条、贵烟(硬黄精品)6条、双喜(硬经典1906)4条、七匹狼(豪迈)9条、钻石(荷花)1条、红双喜(硬8mg)2条、龙凤呈祥(硬世纪朝天门)4条、兰州(硬珍品)2条、黄鹤楼(软蓝)3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娇子(时代阳光)3条、真龙(轩云)2条、利群(软长嘴)22条、利群(软红长嘴)31条、黄鹤楼(硬奇景)1条、天子(金)1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1条、泰山(望岳)1条,共计28个品种176条涉嫌违法卷烟。因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我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检查时,当事人金红亮不在场,现场负责人李金伟在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金红亮系浙江省永康市人,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雅应村雅应自然村哈尔斯东路2、4、6、8号一楼从事个体经营,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的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系真品卷烟,当事人无异议。2024年2月25日至2024年2月26日间,当事人为赚取利润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176条用于店内销售,卷烟进货总额为31474元,在未销售的情况下于2024年2月27日被我局依法查获。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制作并提取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查获的卷烟实物证明:2024年2月27日,我局检查人员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雅应村雅应自然村哈尔斯东路2、4、6、8号一楼金红亮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随后在现场负责人李金伟的配合下,从金红亮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雅应村哈尔斯东路8号4楼407室的仓储场所内查获28个品种176条涉嫌违法卷烟及案发现场的主要情况。二、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提取现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三、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当事人依法制作提取的《询问笔录》壹份证明:2024年2月25日至2024年2月26日间,当事人为赚取利润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176条用于店内销售,卷烟进货总额为31474元,在未销售的情况下于2024年2月27日被我局依法查获的事实。 四、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依法提取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经营主体资格及其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雅应村雅应自然村哈尔斯东路2、4、6、8号一楼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五、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从“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依法提取的“案件品规条形码”壹份,与《询问笔录》共同证明:被我局查获的卷烟上无当事人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所标注的国家局统一编码。六、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明:被本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76条卷烟为真品卷烟的事实。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卷烟的规定,而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以违法进货总额31474元9.5%的罚款,计人民币2990.03元,罚款上缴国库。
2990.03元
永康市烟草专卖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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