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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亿通博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攀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MA77XL265R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南侧亚中精品广场四楼421室(66区3丘9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1
(2024)新2301执37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燎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亿通博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2
2024-09-11
(2024)新23民终1892号
劳动争议
新疆亿通博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6-20
(2024)新2301民初4152号
劳动争议
许**
新疆亿通博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4
2025-06-20
(2025)新2301执24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昌投荣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亿通博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12-05
2024-12-02
(2024)新2301执375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燎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亿通博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409910.22元
执行案件
3
2023-08-30
2023-07-12
(2023)新0105民初14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赵**、新疆亿通博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0528.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117号
(一)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取得湖南神洲大地行物流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2020年12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300201130,发票号码01967464,发票金额458799.55元,税额41291.97元。价税合计500091.52元。你公司于2020年12月抵扣进项税额41291.97元。你公司2020年12月30日向开票方支付资金29000元后未发现有其他资金支付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资料载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第一条“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41291.97元,造成少缴2020年12月增值税41291.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90.44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你公司2020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清单、对公账户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16
2
昌州税稽罚〔2025〕号
(一)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取得湖南神洲大地行物流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2020年12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300201130,发票号码01967464,发票金额458799.55元,税额41291.97元。价税合计500091.52元。你公司于2020年12月抵扣进项税额41291.97元。你公司2020年12月30日向开票方支付资金29000元后未发现有其他资金支付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资料载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第一条“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41291.97元,造成少缴2020年12月增值税41291.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90.44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你公司2020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清单、对公账户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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