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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口腔医院集团宁海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泾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2J7B0A8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36、138、140号一楼、二楼(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宁跃罚决字﹝2024﹞第000130号
2024年7月1日,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宁波口腔医院集团宁海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XX号正在排放污水。执法队员和宁海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对涉案污水井排水情况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发现当事人宁波口腔医院集团宁海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污水排放口在店铺后面。经宁海县水利局认定,当事人宁波口腔医院集团宁海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且对设施损害影响轻微。当事人宁波口腔医院集团宁海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及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宁波口腔医院集团宁海门诊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10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宁海县支行营业部缴纳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
2024-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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