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石首市南岳大药房连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绪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MA49MRWJ5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小河口镇连心大道5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2025年11月17日本局收到邹某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信,本局于2025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在医疗器械区非医保专区货架上第三排摆放有“银华棠?银华百草膏?聪芝贝”5支,包装盒上标识有:“银华棠?银华百草膏?聪芝贝”医用透明质酸钠皮肤修护凝胶,【适用范围]适用于缓解皮肤炎症引起的红斑、瘙痒、刺痛、发热、干燥脱屑症状;用于非慢性创面(如浅表性创面、手术后缝合创面、机械创伤、小创口、擦伤、切割伤创面、穿刺器械的穿刺部位、1度或浅Ⅱ1度的烧烫伤创面、激光/光子/果酸换肤/微整形术后创面)的护理,为创面愈合提供微环境"。当事人采购上述“银华棠?银华百草膏?聪芝贝”时查验了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并制作了销售单据。“银华棠?银华百草膏?聪芝贝”系二类医疗器械,包装盒及说明书明确适用范围不包括治疗湿疹。当事人销售该产品时多次向投诉举报人宣称该产品可以治疗湿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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