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壶说酒道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1MA4DBM8G8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应城市古城大道三建公司综合楼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查,当事人在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在向某的应城市向氏豆制品店购进了30瓶无标签的案涉霉豆腐,销售了18瓶,食用了3瓶,赠予他人8瓶,还剩1瓶,购进价格为10元/瓶,销售价格为17元/瓶,向举报人胡某退货退款2瓶,货值金额510元,违法所得272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涉案霉豆腐进行了下架处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在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购进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霉豆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对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霉豆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第四项的规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案涉的3瓶无标签霉豆腐;
2、没收违法所得272元;
3、处罚款600元。
合并处罚款:872元。
6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