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王灏口腔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灏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MA49J6C41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堤街道宏伟北路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5〕258号
经查:该批次无中文标识的进口DMG哈尼格硅橡胶二次枪混型Light,是你门诊部于2025年7月1日从武汉洪昌瑞祥齿科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一盒(8管/盒),购进价为743.36元,你门诊部开展口腔诊疗活动使用了4管。据你门诊部陈述,购进该批进口DMG哈尼格硅橡胶二次枪混型Light时,该进口产品外包装盒上附有中文标签,盒内附有中文说明书,因管理不善而遗失。
案发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产品说明书》(德文版、中文版)、《医疗器械注册证》、《国械注进附页》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2025年12月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解强(2025)11号】,对本局于2025年10月9日作出的《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措(2025)0000225号】,对当事人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00383号)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无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的进口医疗器械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