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龙县龙山镇黄林芬小卖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林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8MA6G3REL3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龙山镇巧岭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罚[2024]347号
现查明:当事人店内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KK星(调味面制品)”购进了1袋(20包)购进价格为0.35元每包,销售价格均为0.5元每包,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0元;“小沈原味瓜子”购进了25包,购进价格为6元每包,销售价格8元包,销售11包,剩余14包,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食品的销售记录,无法确定具体销售情况,故以现场扣押的该食品为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12元;本案货值金额为12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实物照片4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及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4﹞347号)及财物(场所、设施)清单各1份,2024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延长决定书(安市监延强﹝2024﹞347号)证明我局对超过保质期食品扣押和延长扣押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0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字﹝2024﹞347号),证明已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年10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 证据六:2024年10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证据七:2024年10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所场地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合法性。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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