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涧西区七日食轻食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洋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305MA446QLC3G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21幢105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人社监察罚决字〔2023〕第306号
2023年10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洛人社监察询通字〔2023〕第352号),要求你单位按通知书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你单位逾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2023年10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洛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326号),责令你单位改正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违法行为,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经责令改正或履行后,仍不改正或履行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程度为一般。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仟元整(6000.00元)。
6000.00元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1-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1-1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洛阳市涧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