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嘉鑫滤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泓征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3MA6X94YP9D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渭河堤众喜路北侧(宝鸡科达特种纸业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税三稽罚﹝2025﹞5号
1.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 (1)企业自结情况 2021年度申报营业收入66153738.62元,营业成本49775214.31元,利润总额5160817.82元,纳税调整增加额3519042.04元,纳税调整减少额4045.90元,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3417850.89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257963.07元,应纳税所得额5257963.07元,应纳税额788694.46元。 (2)检查情况 ①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调整事项 A:经查,宝鸡嘉鑫滤材科技有限公司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企业员工陈泓征、王晓军、张军昌、程继周、巨绚丽、雷晓芬等7人属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该企业未对上述7人的相关活动做相关记录,未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之规定,企业对上述7人人员人工费用税前全额加计扣除,属违规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宝鸡嘉鑫滤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申报1005995.36元,经检查,实际允许加计扣除的工资为435547.1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社保费用为47809.11元,试做新产品人员工资64362.6元,即该企业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实际允许加计扣除金额合计为547718.81元,即该企业人员人工费中有1005995.36-547718.81=458276.55元违规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之规定,宝鸡嘉鑫滤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中有21227.21元不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违规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458276.55+21227.21 =479503.76元不得加计扣除,故该企业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合计应为3417850.89-479503.76= 2938347.13元。 ②纳税调整减少调整事项 宝鸡嘉鑫滤材科技有限公司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时,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同时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国债利息属免税收入,故该企业违规享受国债利息收入纳税调减政策,该企业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减少额4045.9元,经检查,该企业纳税调整减少额应为0元。
对其2021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35384.87元处50%的罚款17692.44元,对2022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43848.03元处50%的罚款21924.02元,对2023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03679.21元处50%的罚款51839.61元,合计罚款91456.07元。
91456.07元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