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运练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运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9W6YW1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横车镇界岭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314号
2022年10月,当事人从蕲春新顺商行购进“华皖”纯谷酒2件(6瓶/件),规格:1600mL/瓶,酒精度:35%vol,生产日期:2022-09-15,进价40元/件,售价10元/瓶,货值金额120元。至案发日止,抽检使用4瓶,售出8瓶,违法所得80元。经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华皖”纯谷酒进行检验,其中检验项目酒精度不合格,标准指标35±1.0,实测值3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