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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泽雅忠存副食品经销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麻忠存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4MA2C6D6F0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源口村天长街97-99号(单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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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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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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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方
被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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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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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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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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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烟处[2024]第545号
2024年07月08日,本局第五专卖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源口村天长街97-99号(单号)当事人麻忠存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实施检查并查获待售的卷烟:南京(红)5条、双喜(百年经典)4条、芙蓉王(硬细支)2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2条、玉溪(鑫中支)6条、玉溪(软)3条、万宝路(硬金3.0)6条、贵烟(跨越)5条、黄金叶(天香细支)1条、利群(软长嘴)6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3条、利群(阳光橙中支)4条、雄狮(红老版)2条、七匹狼(1575金中支)3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牡丹(软)1条、万宝路(软金3.0)1条、黄山(红方印细支)1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黄鹤楼(软蓝)1条、金圣(滕王阁长天)1条、中华(双中支)1条、利群(软蓝)6条、红双喜(硬8mg)2条、红双喜(硬)2条、玉溪(细支阿诗玛)3条、玉溪(创客)5条、红旗渠(新版银河)1条、七匹狼(豪运)1条、七匹狼(蓝)1条、白沙(硬精品三代)2条、真龙(中支凌云)1条、天子(中支)7条,总计33个品种91条。检查时当事人麻忠存不在场,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林晓芬全程在场配合。执法人员通知麻忠存到场,麻忠存因故未到场并委托现场负责人林晓芬负责相关事宜。由于现场负责人林晓芬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当事人麻忠存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以上过程,现场负责人林晓芬全程在场,并无陈述、申辩意见。同日,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涉案卷烟中利群(软长嘴)5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其余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麻忠存,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3030114269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C6D6F0N,类型: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温州市泽雅忠存副食品经销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源口村天长街97-99号(单号)。 涉案的真品卷烟系当事人于2024年6月底和7月初,从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周边村的多家小店购进,总计购进真品卷烟33个品种86条卷烟,进货总额为17210元。非法生产的卷烟,利群(软长嘴)5条系当事人2024年5月从一送货上门的男子处回收购进的,交易金额1590元。货款以现金方式当面结清,无发票或其他凭证。上述卷烟购入后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用于销售,至案发时止,尚未售出。计得真品卷烟的进货总额为人民币17210元,非法生产的卷烟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590元。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温州市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温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卷烟处置情况; 证据二: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证据三: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检查现场负责人林晓芬的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内页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现场负责人的关系; 证据七: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4年8月30日送达《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计人民币17210元,违法程度较重。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销售总额计人民币1590元,违法程度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责令其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对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7210元7%以上9%以下的罚款,计1380元; 三、对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590元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计715元; 以上罚款合计2095元,上缴国库。 涉案国产真品卷烟86条,实物发还卷烟82.7条。因鉴别检验损耗的3.3条卷烟折抵现金人民币653.5元予以发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95.00元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9-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8-06-27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