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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二宝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5MA01HU918L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长丰园一区23号楼1层23-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14
(2021)冀0623民初3357号
财产保险合同
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昌平营销服务部
涞水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2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运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交﹝房﹞﹝2026﹞第0613-002319号
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京AGD092号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
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京AGD092号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10000.00元
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
2026-01-13
2
京门永定镇罚字﹝2025﹞0107号
2025年9月23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督察单区城督〔2025〕第00704号,反映2025年8月15日门头沟区永定镇集体土地租赁住房6026二期项目涉嫌配合运输企业伪造电子运单等情况,遂立案调查,现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2025年9月23日15时38分,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到达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铁西城南区南侧门头沟区永定镇集体土地租赁住房6026二期项目,调取2025年8月15日监控视频,因设备储存空间有限未能调取出2025年8月15日该项目运输车辆进出情况。经核实,2025年8月15日,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运输门头沟区永定镇集体土地租赁住房6026二期项目建筑垃圾至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沙窝村南建筑垃圾直接利用点过程中两辆车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的情况(变量系数为5),其行为影响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秩序。以上事实有执法督察单、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2025年10月28日,本行政机关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
2025年9月23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督察单区城督〔2025〕第00704号,反映2025年8月15日门头沟区永定镇集体土地租赁住房6026二期项目涉嫌配合运输企业伪造电子运单等情况,遂立案调查,现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2025年9月23日15时38分,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到达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铁西城南区南侧门头沟区永定镇集体土地租赁住房6026二期项目,调取2025年8月15日监控视频,因设备储存空间有限未能调取出2025年8月15日该项目运输车辆进出情况。经核实,2025年8月15日,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运输门头沟区永定镇集体土地租赁住房6026二期项目建筑垃圾至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沙窝村南建筑垃圾直接利用点过程中两辆车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的情况(变量系数为5),其行为影响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秩序。以上事实有执法督察单、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2025年10月28日,本行政机关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
6000.00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
2025-10-29
3
京交﹝总﹞﹝2025﹞第0805-023681号
2025年05月03日08时53分,受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驾驶员郑建辉驾驶京AMC193号蓝色欧曼牌重型载货汽车行驶至石景山区燕堤大街道路,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京AMC193号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装载有50吨基配土由北京市门头沟区曹各庄某工地至北京市丰台区回民公墓附近料场,通过焊接的方式将后栏板加高20厘米、左右侧栏板各加高60厘米,与车辆原状态相差较大。该车核载质量15370KG。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将京AMC193号车开至石景山区金顶北路22号2栋进行现场复核,发现当事人已将京AMC193号车改装部分拆除,京AMC193号车已恢复原状。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近两年内已因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被行政机关查处过。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00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06-26
4
京交﹝总﹞﹝2025﹞第0804-037449号
2025年06月25日11时17分,受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驾驶员关铜驾驶京AYE580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辅路,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无押运人员。该车无装卸管理人员。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当事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当时该车运送渣土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街道电建生活区到北京市丰台区梨园建筑垃圾处理厂。检查时该车货箱已改装,其左右两侧栏板加高500mm,与原状态相差较大,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5370kg。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00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06-26
5
京丰北宫镇罚字﹝2025﹞000161号
当事人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密闭运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人民政府
2025-05-15
6
京交﹝总﹞﹝2025﹞第0805-007973号
2025年02月26日10时43分,受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驾驶员王艳伟驾驶京AMC193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渠路,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检查时为空车,由石景山区北岔街前往丰台区大灰厂去运营。该车两侧挡板,前档板,通过插接铁板方式加高45公分,后档板通过焊接方式加高20公分,与原状态相差较大,该车核定载质量15370kg。初步认定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00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03-03
7
京门交处罚﹝2024﹞HHY00063号
2024年6月27日19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曹家沟公交站北侧50米处,由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王海峰驾驶京ANG178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下苇店村到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拉基配石,检查时已装满货物。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现场勘验测量,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比对,该车货厢两侧改装,货厢两侧核定高度为3580mm,现高度为3980mm,加高了400mm,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 \ )项、《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9154B022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4年7月2日,给予当事人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公示期限:6个月)
9000.00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2024-07-02
8
京门交处罚﹝2024﹞HHY00022号
2024年4月2日11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六环石门营收费站出口外侧50米处,由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李艳东驾驶京ANV868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到北京市石景山区莲玉桥准备拉基配石,检查时是空车。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现场勘验测量,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比对,该车货厢两侧改装,货厢两侧核定高度为3580mm,现高度为3880mm,加高了300mm,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 \ )项、《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9154B022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4年4月2日,给予当事人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公示期限:6个月)
8000.00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2024-04-02
9
京海万寿路街道罚字﹝2023﹞060791号
2023年1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解放军总医院68015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土方工程)建筑垃圾处理备案时间(2023年7月29日至2023年10月27日)内产生建筑垃圾。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复兴路解放军总医院68015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土方工程)建筑垃圾清运备案时间内运输建筑垃圾,有未按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行为,现场已拍照取证。 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解放军总医院68015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土方工程)建筑垃圾处理备案时间(2023年7月29日至2023年10月27日)内产生建筑垃圾。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复兴路解放军总医院68015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土方工程)建筑垃圾清运备案时间内运输建筑垃圾,有未按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12月13日向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br/>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br/>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违法行为,影响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12月13日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br/><br/><br/><br/>
60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万寿路街道办事处
2023-12-13
10
京交﹝总﹞﹝2023﹞第0805-014827号
2023年06月16日19时17分,受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指派的驾驶员关伟驾驶京AMN283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Y202(石龙东路),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无押运人员。该车无装卸管理人员。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该车已装载货物,载有一车好土。由海淀区301医院到门头沟区四道桥,本次运输中车厢部分未苫盖,后篷布有三十公分未苫盖,车辆所载物品未发生脱落。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0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