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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学田镇学军种子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学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9XJ5Q3G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学田镇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5〕139号
经查,2024年12月10日,讷河市学田镇学军种子商店以1,800.00元/吨(72.00元/袋)的价格从石家庄艾司米肥业有限公司购进菌力健®复合微生物肥料[农用微生物菌肥 聚谷氨酸增强型 菌藻肥 有效活菌数≥3.0亿/克,氮磷钾=8.0%,有机质≥20.0%,菌种名称:枯草芽孢杆菌,执行标准:NY/T798-2015,净含量:40kg,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20)准字(8266)号,生产企业:石家庄艾司米肥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2/08]5吨,共计125袋。截至2025年4月14日我局抽检时,库存基数仍为125袋,售价为80.00元/袋。该批次菌力健®复合微生物肥料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有效活菌数、包装标识项目不符合NY/T798-2015、GB18382-2021、产品标明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截止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该批化肥以80.00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产生违法所得1,000.00元,该批化肥货值金额为10,000.00元。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抽检不合格化肥组织了召回,但因无法联系到消费者,未能召回上述涉案化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讷河市学田镇学军种子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经营者吕学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6.抽样记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各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菌力健®复合微生物肥料进行抽样。 7.委托抽样检验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抽取的菌力健®复合微生物肥料进行检验。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抽样人员、检验员资质照片各一份,证明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抽样人员、检验员的资质。 9.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菌力健®复合微生物肥料质量不合格的判定。 10.抽样现场照片二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菌力健®复合微生物肥料进行抽样。 11.库房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化肥的存放地点未发现该批化肥的事实。 12.菌力健®复合微生物肥料外包装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的外包装标注的基本信息。 13.石家庄艾司米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肥料登记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菌力健®复合微生物肥料生产厂家主体资质。 14.进货票据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菌力健®复合微生物肥料的时间、数量及价格。 15.菌力健®复合微生物肥料合格证及出厂检验单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带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是厂家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的。 16.邮件交寄单(收据)一份,证明我局将检验结果告知化肥生产厂家。 17.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一份,证明对该店进行监督抽检的依据。 18.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 19.销售票据照片三份,证明
1.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1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0.00元。共计:11,000.00元。
10000.00元
-
2025-09-04
2
讷市监处罚〔2025〕112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日从嘉施利(肇东)肥业有限公司购进嘉施利®聚谷能掺混肥料[总养分≥51%,N-P2O5-K2O 17-17-17,执行标准:GB/T21633-2020,净含量:40kg,生产许可证编号:(黑)XK13-001-00851,委托生产企业:嘉施利(应城)化肥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企业:嘉施利(肇东)肥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303]10吨,规格是40kg/袋,共250袋,进价为2,814.00元/吨,折合每袋价格为112.56元/袋,合计28,140.00元。2025年4月9日我局组织净含量抽检时,嘉施利®聚谷能掺混肥料剩余250袋。上述肥料经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标注净含量40kg,经检验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39.975kg)。202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到该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肥料已经以116.00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没有库存。本案货值金额29,000.00元,违法所得860.00元。
1.处罚款1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60.00元,合计15,860.00元。
15000.00元
-
2025-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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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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