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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洪发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边洪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7MA1DTCPW2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大贵镇大贵村627栋1层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木兰市监处罚〔2026〕42号
2026年08月26日木兰县洪发超市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红利食品批发部购进的“喜鲜伴牛乳厚切吐司面包”(生产日期:2026年8月18日,保质期至2026年12月16日,执行标准代号:GB/T 2098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7131102179,生产商:临沂嘉鲜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西北涑河高新产业园1#厂房 ),购进数量8袋,进货价格:2元/袋,购进总金额:16元,销售价格:3元/袋,销售金额:24元,货值金额:24元。喜鲜伴牛乳厚切吐司面包进货后至今都无人购买。进一步调查,因喜鲜伴牛乳厚切吐司面包的价签前几天掉了当事人没顾上贴,销售期间该超市特别繁忙,当事人忘记张贴价签。经我局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台账,当事人无多收价款、变相压价、价格欺诈等行为,无违法所得。2026年09月09日木兰县洪发超市经营者边洪发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喜鲜伴牛乳厚切吐司面包”明码标价的照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 ,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及经营范围; 4、边洪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检查取证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的合法性; 7、经营台账和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喜鲜拌牛乳厚切吐司购进时间及数量及当事人无多收价款、变相压价、价格欺诈等行为,无违法所得; 8、第一次、第二次现场检查照片共4张,证明:执法过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整),上缴国库。
500.00元
-
2026-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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