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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鸣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东明注册资本:8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2MA2CNK554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广场路136号24幢1301室(仅限办公使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洞市监处罚﹝2025﹞1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1月份当事人因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在3月份搬离了核准的生产地址,将设备、半成品等搬迁至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城北路,在未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编号是695*****200163的条形码的包装袋在该地址进行即食羊栖菜生产,共计货值795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柒仟玖佰伍拾元(7950元),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二、对当事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陆万捌仟玖佰伍拾(6895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柒仟玖佰伍拾元(7950元),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二、对当事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陆万捌仟玖佰伍拾(68950元)。
61000.00元
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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