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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彦杰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晓丽注册资本: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MAC9HPTK6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思达汇金天地北门二栋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342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以15元/台的价格在宁波亮点阀门有限公司购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台在店内销售。2025年7月21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以15元/台的价格抽样6台,现场封存3台。前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抽样检验,“调压静特性-5.3.6.2调压静特性曲线、机械强度-耐冲击性、机械强度-连接接头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依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至2025年11月17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当赠品附送4台,抽样检查3台、本局依法扣押3台,涉案货值金额15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马晓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及我局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2、《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后处理工作的通知》(〔2025〕流通第11号)及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及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2025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及产品照片证据材料4份,2025年11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的询问及《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涉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事实; 4、《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遵红市监南强制〔2025〕62号)、财物清单(编号:南6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扣押的事实; 5、供货商宁波亮点阀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单、调压器出厂检验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事实; 6、产品召回通知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涉案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采取了召回措施的事实; 7、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本案相关文书电子送达的事实; 8、执法人员王军、祝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12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遵红市监南罚告〔2025〕7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0.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2
遵红市监处罚[2024]243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以10.2元/台的价格在陕西瑞铂阀门有限公司购进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80台在店内销售,于2024年6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6台,于2024年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RBJ-JSY-202406-00077),经抽样检验,连接接头机械强度、材料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依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至2024年7月22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于2024年7月2日退回供货商家168台,已销售12台上述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销售单价为13元/台。货值金额2340元,违法所得33.6元。已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未能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及我局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2、《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后处理工作的通知》(〔2024〕流通第10号)线索及抽检检验报告各一份共二十一页,证明本案线索来源于上级部门交办,且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现场照片证据材料一份共一页、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涉案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事实; 4、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各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事实。 5、退货单据、退货快递单、退款微信截图记录,证明当事人在本局现场检查前将涉案不合格批次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退回厂家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截图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的事实; 7、召回通知公示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已对涉案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采取了召回措施的事实; 8、执法人员王军、熊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两页,证明办案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0.23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34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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