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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燕少广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6847396738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04-009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09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1-31
(2024)冀10民再2号
清算责任纠纷
江*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1-17
劳动争议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5
2023-09-18
劳动争议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6
2022-05-30
(2022)京0102民初821号
合伙合同纠纷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传艺博文旅(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7
2021-01-08
(2019)冀1003民初4892号
清算责任纠纷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江*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3-25
(2024)冀10民再2号
清算责任纠纷
江*
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2-07
(2023)京0105民初75551号
侵权责任纠纷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崔**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3
2024-01-12
(2024)冀10民再2号
清算责任纠纷
江*
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1-21
侵权责任纠纷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崔**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15
2024-02-07
(2023)京0105民初75551号
侵权责任纠纷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崔**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7-10-30
2017-06-29
(2016)京0105民初14454号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中映联合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2233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6﹞112号
经调查核实,按照天津市委统一要求,天津日报社(天津日报报业集团)、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天津广播电视台等单位整合,组建为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天津海河传媒中心电视的广告经营发布业务。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至2026年2月份期间在天津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和体育频道为永州市灵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红阳牌盐藻”商业广告。经核实,“红阳牌盐藻”商业广告中推销的产品为“红阳牌盐藻软胶囊”,此产品属于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号为国食健注G20110392。广告中使用了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发布了“通过喝这个盐藻感觉很好,体力也特别有劲”、“吃盐藻感觉身体轻省好些”、“盐藻真好、真棒”等广告宣传用语。上述广告内容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此广告共发布76次。该广告共收取广告费10000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没收广告费用10000元,处以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30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5
2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6﹞89号
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公司向我局出具了《关于由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天津广播电视广告相关业务的函》,函中说明按照天津市委统一要求,依据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将天津日报社(天津日报报业集团)、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天津广播电视台等单位整合,组建为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广播、电视的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经核实,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至2026年1月份期间在都市频道和体育频道播出了“寻源探本”健康养生栏目。经核实,上述健康栏目均在固定时间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进行播出,内容中均涉及固定讲师及联系电话,且在栏目中推销了药品“气血双生酒”。此商品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0685。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48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48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3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调查核实,按照天津市委统一要求,依据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天津日报社(天津日报报业集团)、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天津广播电视台等单位整合组建为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广播、电视的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份期间在天津广播电视台天津相声广播、天津经济广播、天津生活广播、天津文艺广播、天津小说广播、天津滨海广播和天津经典音乐广播播出了“胡一堂胡家老膏、健康全球购、大林说病和仁心说医事”四个商业广告。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15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150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4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6﹞16号
经调查核实,按照天津市委统一要求,依据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天津日报社(天津日报报业集团)、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天津广播电视台等单位整合组建为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广播、电视的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份期间在天津广播电视台天津新闻广播播出了“新医之路美好家园”和“师承有道”两个商业广告。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15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150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5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6﹞19号
经调查核实,按照天津市委统一要求,依据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天津日报社(天津日报报业集团)、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天津广播电视台等单位整合组建为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广播、电视的广告经营发布业务。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8至12月份期间在天津广播电视台电视文艺频道、都市频道、体育频道和教育频道发布了“青紫堂”商业广告。天津市瑞麒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无医疗机构许可证,当事人在“青紫堂”广告中使用了“得了颈肩腰腿痛,就到魏氏青紫堂”等医疗用语,共发布了52次,共收取广告费5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没收广告费用5000元,处以罚款13000元,罚没款合计18000元,上缴财政。
13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6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5﹞477号
经调查核实,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3至6月份期间在天津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发布了“吴氏缩泉方、独们活泉方、棠一毛、唐老太、夵十三、吴麻子膏药、麻沐金丹、白云山长寿方、克唐伊号”等九种商业广告。经核实上述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和药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14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140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7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5﹞478号
经调查核实,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至10月份期间在天津卫视频道、新闻频道、文艺频道和影视频道播出了“仁心说医事”、“我要惠生活”、“按穴防病夕阳安”三档健康养生节目。经核实,上述健康节目均在固定时间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进行播出,内容中均涉及固定讲师和联系方式,且在栏目中推销了药品。其中,“仁心说医事”节目中推销了非处方药“灵芝益寿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43034;“我要惠生活”节目中推销了医疗器械“穴位贴敷治疗贴”,批准文号为鲁械注准20152090008;“按穴防病夕阳安”节目中推销了医疗器械“刮痧板”,批准文号为苏苏械备20152030。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8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80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8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5﹞454号
经调查核实,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份期间在天津广播电视台天津新闻频道和文艺频道播出了“健康之光”、“人间晚晴糖友之家”、“健康跟我学”和“有医说一”四档健康养生节目。经核实,上述四档健康节目均在固定时间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播出内容中均有固定讲师及联系电话,并涉及药品出现。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如下:1、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中利用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的行为,处以14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2、当事人利用广播电台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处以4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合计处以18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180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9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5﹞427号
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份期间在天津广播电视台天津新闻广播、文艺广播、生活广播、经济广播、经典音乐广播和滨海广播播出了“师承有道”、“胡一堂胡家老膏”、“津门老中医”、“新医之路美好家园”和“陈静说病”五档健康养生栏目。经核实,上述五档健康栏目均在固定时间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播出内容中均有固定讲师及联系电话,并涉及药品出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如下:1、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中利用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的行为,处以14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2、当事人利用广播电台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处以4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合计处以18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180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10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5﹞428号
经调查核实,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份期间在天津广播电视台天津都市频道和体育频道播出了“寻源探本”和“健康新观点”两档健康养生栏目。经核实,上述两档健康栏目均在固定时间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播出内容中均有固定讲师及联系电话,并涉及药品出现。“寻源探本”栏目中主要宣传了“气血双生酒”,该产品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0685。在对商品进行宣传时,以互动形式通过消费者的阐述对产品功效进行推荐证明,使用了“这个气血双生酒方啊,对我这个心脏就特管用”等广告宣传用语,共发布了51次。“健康新观点”栏目中主要宣传了名为“熊胆粉”的商品,“熊胆粉”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在对商品进行宣传时,以互动形式通过消费者的阐述对产品功效进行推荐证明,使用了“它的药性是足的,养阴很强”等广告宣传用语,共发布了12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如下:1、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中利用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的行为,处以14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2、当事人利用广播电视台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处以4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合计处以18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180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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