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生命康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杨 | 注册资本:5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900MACXBU8E6E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昆仑东路13号D区2号4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1号
我局广告监测发现青海生命康成科技有限公司在1688网站发布的生命康成牌穴位眼贴和生命康成牌抗鼻腔过敏凝胶广告中含有虚假和违法的内容:商品生命康成牌穴位眼贴首页发布的广告(青械广审(文)第300123-04041号)与经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商品详情页存在虚假宣传:“12万平、日产量500万+、自动化生产线100+、合作品牌10万+”等虚假的表述,对“眼干”“眼涩”“酸痛”等症状前添加对号暗示治疗相关症状,预期用途/适用范围虚假夸大至“长时间熬夜/刷剧”“久盯屏幕办公”等场景;与其他所谓“小品牌”产品对比得出“更有效”“无菌处理”“更安全”结论;“植萃配方”“15分钟唤醒疲劳双眼”等虚假内容。商品生命康成牌抗鼻腔过敏凝胶首页发布的广告(青械广审(文)第300125-04347号)与经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商品详情页存在虚假宣传:“12万平、日产量500万+、自动化生产线100+、合作品牌10万+”等虚假的表述,“过敏性鼻炎”“过敏性哮喘”“打喷嚏”等症状前添加对号暗示治疗效果,“专注解决鼻腔问题”“鼻炎/哮喘反反复复”“呼吸更畅快”“居家”“办公”“差旅”等描述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不一致。2026年4月1日登记案件线索,4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青海生命康成科技有限公司自2025年6月至2026年4月在1688网站共发布8个产品广告,共支付广告费43488元,其中违法广告生命康成牌穴位眼贴广告和生命康成牌抗鼻腔过敏凝胶广告分摊广告费10872元。广告中发布虚假的内容,构成虚假违法广告。广告中发布的内容与青械广审(文)第300123-04041号、青械广审(文)第300125-04347号所载广告内容不一致,构成私自改变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1688平台上发布违法广告并销售的生命康成牌穴位眼贴和生命康成牌抗鼻腔过敏凝胶产品,产生实质性交易并成交2.28万元。当事人在我机关调查过程中已改正违法广告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青海生命康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2.青海生命康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的广告内容纸质版;3.青海生命康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郭继斌、赵广伟、李杰)、4.郭继斌、赵广伟、李杰身份证复印件;5.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明事项: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现场笔录;2.对郭继斌的询问笔录;3.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4.医疗器械注册证。
证明事项:青海生命康成科技有限公司是该违法广告发布单位,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所载不一致,宣传的厂房面积远小于厂房租赁合同约定面积,属于虚假的广告内容。
第三组证据:1.提取的纸质版广告内容;2.青械广审(文)第300123-04041号批文、青械广审(文)第300125-04347号批文。
证明事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私自
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处广告费用3.6倍的罚款39139.2元,私自改变经批准的广告内容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32616元,以上罚款合计71755.2元。
71755.20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