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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伟忠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3MAEJACU40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苏家街48、5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烟处﹝2025﹞第0364号
本局认为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行为,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9月15日向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余烟处告[2025]第38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鉴于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情形,违法销售所得14.00元,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爱喜(幻变上)等3个品种2.5条,全部依法予以没收;二、没收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0元,全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行为,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9月15日向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余烟处告[2025]第38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鉴于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情形,违法销售所得14.00元,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爱喜(幻变上)等3个品种2.5条,全部依法予以没收;二、没收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0元,全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5-09-25
2
余烟处﹝2025﹞第0382号
本局认为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9月16日向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余烟处告[2025]第4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鉴于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真品卷烟总额在6891.00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7%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6891.00元的6%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413.46元,全额上缴国库。涉案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利群(软红长嘴)等24个品种31条真品卷烟,全部予以发还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其中质检损耗每个品种各0.1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9月16日向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余烟处告[2025]第4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鉴于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真品卷烟总额在6891.00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7%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6891.00元的6%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413.46元,全额上缴国库。涉案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利群(软红长嘴)等24个品种31条真品卷烟,全部予以发还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其中质检损耗每个品种各0.1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婵玥超市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413.46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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