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寨县老龙摩托车销售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如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928MA0KK0936Q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五寨县三岔镇市场局三岔所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寨市监处罚〔2024〕16号
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五寨县三岔镇市场局三岔所对面五寨县老马摩托车销售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车店正面左边第一台,品牌:爱玛,产品合格证编号:A133587T83B020101,整车编码:206222307264121,车辆生产者: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T1237-2Z,车辆制造日期:2023-07-20,蓄电池类型:锂电,发现该电动自行车充接口不符合新国标电池充电接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当事人对此予以承认,已构成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3、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壹拾捌圆捌角(1918.8元)。
1918.80元
五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