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林康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200095916838A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170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28
(2020)湘0211民初242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文**
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
2020-07-09
(2020)湘0211民初1738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丁**
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3
2020-06-18
(2020)湘0211民初16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罗**
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4
2020-06-08
(2020)湘0211民初1617号
企业借贷纠纷
罗**
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5
2020-04-02
(2020)湘0211民初243号
合同纠纷
何**
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段**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6
2019-10-31
(2019)湘0211民初2795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杨**
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7
2019-10-31
(2019)湘0211民初2587号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袁**
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8
2019-10-25
(2019)湘0211民初2349号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唐**
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9
2019-10-10
(2019)湘0211民初2793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刘**
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10
2019-10-10
(2019)湘0211民初2796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毛**
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9
2022-04-19
(2022)湘0224民初655号
合同纠纷
茶陵县严塘镇上合村村民委员会、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08
2021-09-26
(2021)湘民申322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茶陵县严塘镇上合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4
2020-09-29
(2020)湘0224民初46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与茶陵县严塘镇上合村村民委员会、茶陵县严塘镇兴和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3
2020-12-20
(2020)湘02民终220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湖南省茶陵县严塘镇上合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9-30
2020-09-29
(2020)湘0211执13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罗**与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9-08
2020-06-18
(2020)湘0211民初16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罗**与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178.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9-02
2020-08-26
(2020)湘0211执121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何**与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6-24
2020-06-23
(2020)湘0211执24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唐**与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6-24
2020-06-22
(2020)湘0211执2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袁**与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5-27
2020-04-02
(2020)湘0211民初2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何**与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7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株市监处罚〔2025〕4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14日经核准登记成立,当前股东分别是李林康、郭桂菊。李林康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段肖芳任监事。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湘0211刑初102号)判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林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6年9月16日止执行期满)。因此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林康不得担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时法定代表人信息栏留存的电话号码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李林康、监事段肖芳,均无法取得联系,且未在核准登记住所经营,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株市监责改〔2024〕8-6号)送达给当事人,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2月15日前办理变更登记事项。至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 另查:当事人2020年与2023年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2022年至2024年期间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核准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11月13日,经市局信息中心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企业状态正处于已成立经营状态,并未办理歇业备案登记。2024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局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查询当事人近两年无入库缴税金额,于2021年3月1日转为非正常户。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在未办理歇业备案登记的情况下,自2021年3月1日起一直处于自行停业状态。 再查: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湘0211刑初102号)查明:“2014年3月14日,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株洲市天元区注册成立,被告人李林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该公司成立后,以宣传推广、开设讲堂及口口相传的形式面向社会群众吸收投资资金。…(略)…。经鉴定,湖南大森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计吸收张前社等83名参与人的资金为1261 4992元,其中未偿还金额 984 7050.4元。”证实当事人在公司存续期间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1.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第二十五条:“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在未办理歇业备案登记的情况下,自2021年起至今没有开展任何经营业务,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也没有缴纳过相关税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作出1万元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12-1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12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2-07-1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0-07-1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