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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永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次宝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3022591232814C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纳浪乡羊化村13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08
(2022)甘3022民初68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甘肃斌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卓尼县永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斌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卓尼县人民法院
2
2021-05-12
(2021)甘3022民初48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杨康主次力
石**,卓尼县永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卓尼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01
2023-02-14
(2022)甘3022民初68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甘肃斌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9295.7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税稽一罚﹝2025﹞15号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违反税款征收类第十六项裁量基准第一条“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不满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五年内没有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且该单位少缴税款29,906.56元,占检查期间应纳税额1,574,651.81元的1.90%,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29,906.56元50%的罚款14,953.28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第四十四项裁量基准第三条“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之规定,根据偷税、虚开的有关规定,应择一重处罚,对你单位按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处以100,000.00元罚款。
114953.28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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