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丽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81XQN9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大城镇高奉路2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0
(2025)赣0983民初886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6-01-19
(2025)赣0983民初886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
张**,宋**
高安市人民法院
3
2025-12-03
(2025)赣0983民初886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人民法院
4
2023-12-18
(2023)赣09民终256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
林**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10-09
(2023)辽0283民初520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温**,耿**
庄河市人民法院
6
2022-04-0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陈**,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周**,王**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3-25
(2021)皖17民终3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
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储*,吴**,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1-14
(2020)粤5202民初8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王**,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9
2020-12-28
(2020)粤5202民初8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王**,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0-07-09
(2020)粤5202民初8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王**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2
(2025)赣0983民初886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
宋致远;张少敏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2-06-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周**
裁判文书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3-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周**
开庭传票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7-13
(2020)粤5202民初8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周**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5
2021-05-13
(2020)粤5202民初8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周**
裁判文书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4
2023-03-08
(2022)京0114民初185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19
2022-03-28
(2022)豫0721民初2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宋**、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驻泌交罚字(2026)第0300068号
经调查核实,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实施了车辆载质量超过质量限值标准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 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5000 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7000 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 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6000 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3000 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6000 千克"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1 级,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1000 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 1000 千克的,每超 1000 千克罚款 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0。第二款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泌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23
2
弋交(超)罚﹝2026﹞02003号
40.05
超限处罚
20000.00元
弋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14
3
温路政罚﹝2025﹞80254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31日10时02分,泰顺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726罗龟线(袁家地至长垄公路)赤坑路段检查时发现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3115.00元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21
4
温路政罚﹝2025﹞80248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2日09时06分,泰顺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220省道104k+600m检查时发现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佰陆拾玖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陆佰陆拾玖元整。
669.00元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20
5
371103202500104
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1000.00元
日照市岚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5-07-25
6
温路政罚﹝2025﹞80160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9日11时27分,泰顺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726罗龟线(袁家地至长垄公路)赤坑路段检查时发现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020.00元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2025-07-21
7
豫新交执法罚字﹝2025﹞第110611-2号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罚款4000元
4000.00元
新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6-11
8
温路政罚﹝2024﹞80177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8月09日04时54分,泰顺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31(分泰线)泰顺、福鼎方向K59+265M检查时发现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肆拾元整。
5140.00元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05
9
鄂(阳)交罚202416018
车辆超限运输
罚款
5000.00元
阳新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09
10
豫宛镇交执罚字﹝2024﹞第0300053号
高安市昌鼎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责令改正,罚款11000元
11000.00元
镇平县交通运输执法局
2024-03-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