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珠藏镇兴程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颜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6GM74X7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织金县珠藏镇龙山村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罚[2025]253号
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鉴定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2017年办理了营业执照后一直在织金县珠藏镇龙山村经营织金县珠藏镇兴程食品经营部,在2025年5月份从贵阳华丰批发市场以120元/件价格购进了“阿尔卑斯硬糖棒棒糖”2件(1件有6包,1包有96支)共1152支,以26元/包进行销售,到我局检查时并未销售出去。其进购上述“阿尔卑斯硬糖棒棒糖”产品时,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也记不清其进货的商家具体位置、店铺名称等有关信息并且也并不知道其销售的“阿尔卑斯硬糖棒棒糖”产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货值金额为312.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所销售的“阿尔卑斯硬糖棒棒糖”的商标为“阿尔卑斯”,商标注册号为第124322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注册人为波菲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为1999年1月28日至2009年1月27日,2002年4月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为不凡蒂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后在2008年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1月27日,后在2019年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7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及该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进销数量和进销价格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织市监强制〔2025〕166号”、送达回证各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织市监延强〔2025〕166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5.鉴定委托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委托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的事实。
6.鉴定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及鉴定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收到鉴定报告的事实。
7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阿尔卑斯”商标相关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打假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阿尔卑斯”商标的所有权情况及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的身份证明。
8.涉案产品对比说明图1张,证明涉案产品和正品存在差异的事实。
9.光盘1份,证明现场在经营场所内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0.现场照片3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商品的情况及商品的销售价格。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5年7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织市监罚告字〔2025〕25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罚款0.03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5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