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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昌耀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耀东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BU130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社区北环路西沙二汇丰金工业园C栋224(前海合作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深宝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6号
2026年3月5日,我大队防火监督员对深圳市昌耀实业有限公司管理(营业执照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东江环保工业城B栋一层)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社区北环路西沙二汇丰金工业园A栋进行火灾延伸调查时发现:该楼栋南侧封闭楼梯间二楼上三楼转角处、三楼上四楼转角处、北侧封闭楼梯间二楼上三楼转角处应急照明灯被拆除,存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裁量基准细则》序号4,(违法情节:较轻,具体情形: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系统组件,不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量罚幅度:对单位处罚款1.4万元≤×<2.3万元)。鉴于深圳市昌耀实业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完成整改,于2026年4月1日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申请复查,2026年4月2日,经我大队防火监督员现场核查,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该单位的行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三款(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单位(个人)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完成整改并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报告核实的,视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第十二条第一款(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处罚幅度的从轻,是指按照本《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定的违法情节的下一违法情节实施处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擅自拆除的消防违法行为给予深圳市昌耀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100.00元
深圳市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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