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武昌区百尚汇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丁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4EQK7E2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复兴路51号海达广场二层C-007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1
合同纠纷
陈*
武汉市武昌区百尚汇生活超市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6-04-17
(2026)鄂0106民初8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合鑫泰工贸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百尚汇生活超市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3
2026-02-03
(2025)鄂0106民初269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艳曜盛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百尚汇生活超市,李**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4
2026-01-02
(2025)鄂0106民初237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聚诚佳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百尚汇生活超市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5
2024-10-23
(2024)鄂01民终16699号
名称权纠纷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城酒业有限公司
葛*,何**,武汉市武昌区百尚汇生活超市,张**,岳*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6-24
(2024)鄂0106民初8399号
名称权纠纷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城酒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金京汇生活超市,何**,岳*,张**,葛*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7
2023-08-07
(2023)鄂01民终1400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武汉市武昌区百尚汇生活超市
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7-05
(2023)鄂0106民初5801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武汉市武昌区百尚汇生活超市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9
2023-07-05
(2023)鄂0106民初580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武汉市武昌区百尚汇生活超市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9
合同纠纷
陈*
武汉市武昌区百尚汇生活超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6-02-28
(2026)鄂0106民初8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合鑫泰工贸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百尚汇生活超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7
(2025)鄂0106民初269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艳曜盛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百尚汇生活超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4
2025-10-31
(2025)鄂0106民初237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聚诚佳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百尚汇生活超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5
2023-06-02
(2023)鄂01民终9861号
产品责任纠纷
武汉市武昌区百尚汇生活超市、周*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8-15
2023-06-02
(2023)鄂01民终986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武汉市武昌区百尚汇生活超市、周*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7-26
2023-03-09
(2023)鄂0106民初40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武汉市武昌区金京汇生活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0.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3〕431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金京汇生活超市(李梦新)于2021年7月5日登记注册,2023年2月15日变更名称为武汉市武昌区百尚汇生活超市。 2022年1月12日当事人经理陈涛通过微信联系“赵会长学生鸿焱酒业何杜强”购进定制的“京金汇特供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瓶,6瓶/箱,酱香型白酒)20箱,黑、白瓷瓶装各10箱共120瓶,购进价格为白瓷瓶装420元/箱,黑瓷瓶装1200元/箱,约定货款15888元,至案发当事人实际支付货款3888元,当事人留存了贵州鸿焱酒业有限公司《出库通知单》(进货凭证),无法提供供货者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复函),贵州鸿焱酒业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2月1日办理了注销登记。 现查明,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京金汇特供酒”食品标签含有以下虚假内容,一、虚假生产日期:同一产品标注有两个不同生产日期,外包装盒标注为2020年6月6日,瓶身标签标注为2021年5月12日;二、虚假生产厂家:标注的生产厂家“贵州古城酒业有限公司”经查询无注册登记信息;三、虚假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SC11552038204478实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城酒业有限公司”持有,经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查明,该公司生产许可范围仅为配制酒(露酒),未生产销售过上述酱香型“京金汇特供酒”;四、标注的“特供”内容无依据。 当事人陈述,上述定制白酒系宴请招待用,并未打算对外销售,故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为提高门店知名度,特找供货者定制了“京金汇特供酒”,产品内外包装及标签均由供货者提供,并不知其标签标注的内容虚假,目前供货者无法联系。 另查明,上述“京金汇特供酒”除当事人开业宴请及赠送使用74瓶外,剩余46瓶分别销售给投诉举报人梁某某及刘某某,其中2022年10月19日当事人销售给梁某某白瓷瓶装“京金汇特供酒”24瓶(4箱,6瓶/箱),销售价格198元/瓶,微信收款4752元,2022年12月28日再次销售上述黑瓷瓶装特供酒18瓶(3箱,6瓶/箱),销售价格398元/瓶,支付宝收款7164元,共计收款11916元;2023年1月4日当事人销售给刘某某上述黑瓷瓶装“京金汇特供酒”4瓶,销售价格398元/瓶,支付宝收款1592元。上述三笔货款除一笔是当事人员工刘亚晶个人微信收款后转给经营者李梦新外,其余两笔均为当事人电脑收银,记录的货号为6974591540013,品名为贵州茅台镇京金汇53°。综上,当事人销售涉案“京金汇特供酒”46瓶,销售金额13508元,货值金额13508元,违法所得13508元
1.警告;2.罚款67540元。
6754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9-17
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