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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琳柳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燕云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322MA8UL0RU0N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坑头288号3号楼20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市监处罚〔2025〕28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份开始在经营的京东店铺“零库街卖场店”2款化妆品品“研问 ga寡肽原液精华液”和“研问 左旋VC精华液原液精华片发光片”的销售页面发布“活性成分含量高达90%效果是普通精华的10倍以上”内容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引用的数据“高达90%”、“10倍以上”未表明出处。当事人于2025年5月下架了上述2款化妆品,下架前,“研问 ga寡肽原液精华液”化妆品销售数量为14件,售价38元/件;“研问 左旋VC精华液原液精华片发光片”销售数量为12件,售价198元/件。当事人销售“研问 左旋VC精华液原液精华片发光片”化妆品获利224元,销售“研问 ga寡肽原液精华液”化妆品获利104元,以上共获利328元。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没有相关依据,为了吸引顾客购买虚构的广告内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制作费用75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提供相关凭证。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元。2.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
300.00元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2
仙市监处罚〔2024〕56号
2024年4月24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仙游县琳柳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上开设的“零库街卖场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网店销售的销售的商品“花恩诗高维美白祛斑霜”和“花恩诗祛痘舒缓霜”,上述2种商品广告页面中均使用了“产品使用前后对比照片”等字样用语作为商品宣传。2024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仙游县琳柳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购物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进行检查,取得现场笔录1份;对相关情况进行拍摄取证,获取照片1份。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在仙游县鲤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仙游县琳柳贸易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林国立进行调查,获取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据等相关证据。经查,当事人为了提升“花恩诗高维美白祛斑霜”和“花恩诗祛痘舒缓霜”2种的商品销量,于2023年11月份起,在其经营的京东网店“零库街卖场店”,均使用了“产品使用前后对比照片”等字样用语作为商品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2种商品宣传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诉2种商品的广告由同一位广告制作人员制作,广告制作人是由别人临时介绍给当事人的,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制作人的联系方式。上述2种商品广告于2024年4月24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截至被查获止,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共支付广告费用3000元,上述2种商品的总货值为29298.4元,共获利9980.6元。当事人在“花恩诗高维美白祛斑霜”和“花恩诗祛痘舒缓霜”2种商品广告页面中均使用了“产品使用前后对比照片”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发布上述2种商品的互联网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其广告内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两年内首次发布虚假广告,且发布上述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为3000元,不具备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情节一般,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1一般情节的裁量意见,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12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12000元整,上缴国库。
警告|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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