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韦怡食品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忠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8MAC136GA6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城西翠滩家园安置点A区A40-1-1至A40-1-4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甸市监处[2023]01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2023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的A40-1-2号门面(仓库)发现有名称为:“精麦汇®晒坝面”和“精麦汇®风干面”两种商品。其中:①“精麦汇®晒坝面、外包装背面标识有: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2022/09/04)、产品生产商、地址、产地,右下角标示有:本产品外装已申请外观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1930273357.0”等字样;②“精麦汇®风干面、外包装背面标识有: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2022/09/02)、产品生产商、地址、产地,右下角标示有:本产品外装已申请外观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1930273356.6”等字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两种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材料。经执法人员致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专利号:ZL201930273357.0、ZL201930273356.6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专利号:ZL201930273357.0、ZL201930273356.6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相关信息,法律状态:专利权终止,终止日期:2020年05月29日。经对当事人经营者开展询问调查时,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号:ZL201930273357.0、ZL201930273356.6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信息内容无异议并表示认可。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该批次名称为“精麦汇®晒坝面”商品生产日期是2022年09月04日、名称为“精麦汇®风干面”商品生产日期是2022年09月02日,而上述该产品外包装标识的专利号为ZL201930273357.0、ZL201930273356.6的专利权终止日期都是2020年05月29日,故说明上述该批次的两种商品均是在专利号的专利权终止后才生产出厂销售的商品。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形。
另查实。上述该批次两种产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5日从遵义市兴伟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其中:①名称为“精麦汇®晒坝面”的商品购进数量是550把(包)、购进单价:8.9元/把、销售单价:105元/件(10.5元/把),总货值金额0.5775万元,该批次产品我批发部共销售了33件(10把/件),实际成功交易金额为0.3437万元;②名称为“精麦汇®风干面购进数量是550把,进货单价:9.9元/把,销售单价:105元/件(10.5元/把),总货值金额0.5775万元,上述该批次购进的产品我批发部共销售了10件(10把/件),实际成功交易金额为0.1048万元。依据《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订立假冒专利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的规定,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以商品销售价格0.3437万元+0.1048万元=0.4485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和经营者的身份。
2.现场检查照片10张、现场检查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