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通山县叁加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嫚注册资本:2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26MAEJ2LGJ5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太平大道以南147号2幢1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57号
经查:通过现场检查核实身份信息和未成年人卓某向我局提供的消费记录,另加该店经营者徐某来我局接受调查证实了消费者消费清单的金额和相关事实,充分证实了当事人存在接纳未成年人消费饮酒的行为。通过该店经营者徐某提供的酒水进货凭证查实,当晚未成年消费者消费的36瓶雪花啤酒进货价格为每箱40元,每箱24瓶,36瓶雪花啤酒共计一箱半,进货价为60元,通过当晚消费记录证实,当晚未成年人卓某所购的商品36瓶雪花啤酒共计288元,扣除该酒水进货价成本6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28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消费饮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和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没收违反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8元;3、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228元。
3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