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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福明注册资本:54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WYB67Y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901房(仅限办公)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2
(2025)浙0783民初130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热派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09-23
(2025)浙0783民初130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热派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3
2025-09-08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囧囧有神服装有限公司
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莱西市人民法院
4
2024-07-16
(2024)粤0106民初1696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方**
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5
2024-07-16
(2024)粤0106立568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方**
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6
2024-04-22
(2024)粤07民终20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
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大融城分公司,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5﹞6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3日从台州市****帽业有限公司购进被抽检批次千鸟格油画拼接围巾(规格型号:65*190cm款号:340751021)共30条,单价*元/条;自制标签贴牌后于2024年1月26日将以上30条围巾调拨给广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按吊牌价**元/条出仓。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以上产品样品所检“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81012-2016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质量不合格千鸟格油画拼接围巾的货值金额为2970元,违法所得20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从轻或从重情节,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裁量基准表四)序号:25,事项名称为“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裁量情节“一般”,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千鸟格油画拼接围巾,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4455元;2.没收违法所得201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465元。
4455.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2
穗天市监处罚﹝2023﹞1040号
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菱形几何刺绣抱枕,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43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05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358元。
43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