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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富昌日用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秋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7MA5PXRHR19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横县横州镇龙首路李屋村路口李华然自有房屋一楼前面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横市监处罚〔2023〕490号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的购进的同一批次五香粉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保质期:十八个月,至2023年5月15日超过保质期,至案发仍摆放在门店货架上销售。上述食品共20包,购进价格为0.5元/包,销售价格为1.0元/包,货值金额为2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销售记录,无法查清食品的购进数量及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无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利用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香粉;2.并处罚款二千元(¥2000.00)。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综上,本局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香粉; 三.并处罚款二千元(¥2000.00)。上缴国库。
2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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