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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伊州春酒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芬果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4229284689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平原林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11
(2020)新40知民初9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昌吉市恒泽宇商行,伊犁嘉栗王酒业有限公司,x**,玛纳斯县伊州春酒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
2020-11-11
(2020)新40知民初9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昌吉市恒泽宇商行,肖**,伊犁嘉栗王酒业有限公司,玛纳斯县伊州春酒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3
2020-10-29
(2020)新40知民初8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水磨沟区西虹东路润泽商行,玛纳斯县伊州春酒厂,昌吉市业宏食品商行,伊犁嘉栗王酒业有限公司,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2
2020-10-21
(2020)新40知民初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昌吉市恒泽宇商行、伊犁嘉栗王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玛市监处罚﹝2026﹞61号
经查,2026年5月3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伊州春1号窖(白酒)销售至高昌区爱孜海尔商行以25元/瓶的价格购买了4瓶样品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7月2日,我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报告No:2610930640,报告内容显示:食品名称:伊州春1号窖(白酒),商标:伊州春和图形,规格型号:500mL/瓶,50%vol,生产日期:2021-04-03,被抽样单位名称:高昌区爱孜海尔商行,标称生产者名称:玛纳斯县伊州春酒厂,样品数量:4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酒精度:标准指标为49.0-51.0%vol,实测值为52.7%vol)。2026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2026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2610930640),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我局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7月3日进行食品召回并发布食品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84瓶,对召回的不合格白酒予以就地封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于2026年7月25日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我局提交了销毁记录。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白酒的生产原始记录、销售记录、销售票据、出厂检验报告及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1年4月3日共生产伊州春1号窖(白酒)200瓶(销售116瓶,召回84瓶),销售价为4.25元/瓶,故货值金额850元,违法所得493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493元; 2、处以5000元罚款。
5000.00元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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