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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冬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206MA1QYWAY75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无锡市阳山镇陆中南路5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08
(2025)苏02民终327号
侵权责任纠纷
盛**
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0-18
(2024)苏0206民初4524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盛**
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09-18
(2024)苏0206民初4524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盛**
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07-25
(2024)苏0206民初4524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盛**
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5
2023-09-05
(2023)苏0206民初614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09
2019-06-17
(2019)苏0206民初302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毛**与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11-04
2016-11-04
(2016)苏02民终036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11-04
2016-11-04
(2016)苏02民终036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05-31
2016-05-31
(2016)苏0211民初10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山市监处罚〔2024〕5007号
2023年12月11日,我局接消费者情况反映,称其当日在当事人处购买到1大包咪咪牌油炸休闲小点心(虾味油炸糕点)食品,后发现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发现有在售的6大包咪咪牌油炸休闲小点心(虾味油炸糕点)食品,每大包上述食品净含量为360克,内含20小包,每小包18克。上述食品的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12月15日,保质期为10个月。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6大包咪咪牌油炸休闲小点心(虾味油炸糕点)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咪咪牌油炸休闲小点心(虾味油炸糕点)”食品,当事人于2023年2月7日从梁溪区小池副食品商行购进,购进24大包,生产日期全部都是2022年12月15日。上述食品进价8.50元/大包,总进货额204元。从当天开始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至2023年12月12日,共销售16大包,销售价10.80元/大包,总销售额172.8元。其中,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有1大包,获利2.3元。另在保质期内赠送给他人2大包,剩余6大包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并扣押。另查明,经当事人核实,其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1大包,是于2023年12月11日,向消费者售出。消费者向我局反映情况后,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在双方协商一致下,当事人向消费者赔付400元,取得与消费者的和解。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2
惠山市监处罚〔2024〕5001号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称位于无锡市阳山镇陆中南路53号的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经营的长豆(2023-10-09)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现场未有抽检批次的长豆(2023-10-09)。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P231016-074),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未提出异议。经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3年12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抽检批次长豆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从无锡朝阳股份有限公司马士启摊位购进的。当天购进了长豆20kg,进货价格为9元/kg,销售该批次长豆的价格为11.96元/kg,已于10月12日销售完毕。案发后,当事人联系了供货人,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及供货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在显著位置张贴了告示,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未有消费者反映身体不适。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长豆,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食品货值为239.2元,获取利润59.2元,即为本案的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500元;没收违法所得59.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元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3
惠山市监处罚〔2023〕5056号
2023年10月19日,我局接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30487080101004C),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甜馒头)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批次(2023-09-17)甜馒头,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230487080101004C),当事人自收到上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于2023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甜馒头为当事人于2023年9月17日从惠山区贞帅馒头店购进,共购进50个,进货价格是0.4元/个,进货价是20元,总重量是5kg。当事人以散称称重的方式销售上述甜馒头,2023年9月17日当天,抽检人员来抽检的时候买走了1.8kg,剩下也全部于当天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8元/kg,经营额是40元,利润是20元。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3日收到检验报告(NO:A2230487080101004C)后张贴了告示,截至2023年12月15日调查终结时,未接到消费者不良反应及召回要求。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甜馒头的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罚款金额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元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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